有关“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业注册”,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十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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