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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护士——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主要执业机构负责确认护士健康状况,负责对护士提交的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由主要执业机构打印并在需签字、盖章处分别签字、加盖公章。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通知后,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纸质版到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领取或打印证书。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证书领取或打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注册或备案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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