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合:
由于口腔颌面部血运丰富,组织再生力强,在伤后24~48小时之内,均可在清创后行严密缝合;即使伤后超过48小时,只要创口无明显化脓感染或组织坏死,在充分清创后,仍可行严密缝合。对估计有可能发生感染者,可在创口内放置引流物;已发生明显感染的创口不应作初期缝合,可采用局部湿敷,待感染控制后,再作处理。
缝合时首先要关闭与口、鼻腔和上颌窦等腔窦相通的创口,对裸露的骨面应争取用软组织覆盖。创口较深者要分层缝合,消灭死腔。对面部创口的缝合要用小针细线,创缘要对位平整,尤其在唇、鼻及眼睑等部位,更要细致地缝合。
如果存在组织缺损、移位,或因水肿、感染,清创后不能作严密缝合时,可先作定向拉拢缝合,使组织尽可能恢复或接近正常位置,待控制感染和消肿后再作进一步缝合。这种定向拉拢缝合法常用纽扣褥式减张缝合或金属丝、铅丸定向缝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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