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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
【考频指数】★★★★★
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献血法》共有24条。
《献血法》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应当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但是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未尽到说明义务
注意:“书面同意”
(二)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三)泄露患者隐私
紧急情况医疗措施的实施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一)病历资料的填写与保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二)病历资料的查阅与复制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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