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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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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内容,相信大家都在关注,医学教育网编辑为大家整理如下:

1.分类:

①重大传染病疫情;

②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③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④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时限和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报告时限(2019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上述需要报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4.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③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④拒绝接诊病人的;

⑤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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