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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权利: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执业权(履行职责和获取相应条件)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
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
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廉洁奉公,服从调遣,及时上报,服从上级。
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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