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
1.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以下情况直接取消处方权
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2.卫生法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3.公共卫生法的主要目的是以公众健康为中心,以预防为主要途经或方法,实现政府保障公民健康的职责。
4.疫情控制中,对病人及携带者,给予隔离,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在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进行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根据传染病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传染病防治法》将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乙、丙3类。
6.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7.甲类、乙类甲管传染病2小时内上报;剩下的所有的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上报。
8.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9.职业病诊断异议的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10.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②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③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④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汇总:2023年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科目高频考点速记35条
查看更多:2023年临床执业医师考生须知:笔试各科目分值占比及考点速记
【医学教育网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