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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复习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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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临近,为了帮助即将参加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了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知识点: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广大临床执业医师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

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

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

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32.施工环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调查。

33.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34.甲类+乙类甲制→2h.其他→24h.

35.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单独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擅自脱离→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治疗。

36.被传染的场所、物品、废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38.医疗机构为查找传染病病因,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尸检,仅需告知死者家属。

39.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诊。

40.艾滋病防治原则:行为干预,关怀救助。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42.省级向国务院1h报告,普通2h报告。

43.不配合调查:降级或撤职。

44.医疗机构制剂: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5.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日内鉴定,15日内行政决定。

46.收受回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照;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处分。

47.医疗机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没收,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8.麻醉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医师通过培训考核,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开具。

49.处方:执业医师开具,执业助理医师开具须执业医师签名。

50.处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日。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不超过3日用量。

51.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第二类精神保存2年,麻醉、第一类精神保存3年。

52.无偿献血制度。18周岁至55周岁自愿献血。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提倡自身储血。

53.血站采血: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免费进行必要健康检查。

54.每次一般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间隔不少于6个月(2次/年)。

55.血站违规:责令改正,依法赔偿,行政处分,犯罪刑事。

56.包装、储存、运输:责令改正,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出售:取缔,没收,10万元以下罚款。

57.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8.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医疗机构。药品器械血液: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

59.人体器官移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60.捐献:自愿无偿。满18周岁以上方可活体捐献。

61.违反规定买卖器官: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撤销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

62.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死亡判定,否则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

63.放射诊疗工作按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

64.设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65.治疗现场至少2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

66.医疗照射时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67.不得将核素现象检查、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儿和少年儿童体检常规。

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6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

69.非限制使用级→初级职务医师→轻度感染首选

限制使用级→中级以上职务医师→严重感染首选

特殊使用级→高级职务医师→不在门诊使用

70.越级使用24h内补办手续。

71.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供应目录。

7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超过40%→慎重经验用药;超过50%→参照药敏试验;超过75%→暂停临床应用。

73.超常处方3次以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后6个月内不得恢复。

74.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

75.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7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

77.血液核查内容:包装是否完整,物理外观是否正常,是否在有效期内。

78.<800ml→上级医师核准。

800~1600ml→科主任核准签发。

≥1600ml→报医务部门。

79.医疗机构可临时采集血液,10日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80.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81.精神卫生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82.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原则: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诊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83.再次诊断:收到诊断3日内,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

84.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85.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

8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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