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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中介绍,所有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可以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并且已于2月7日开始执行。
《管理办法》中显示,取得临床类别、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通过以下4种途径可以开展相关中医诊疗活动。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举办的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班,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开展专项中医药技术。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应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或指南推荐的单味中药饮片。
需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西学中”字样
《管理办法》中要求,符合途径一的医师,应当凭本人执业医师资质材料、培训合格证明等向主要执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向《医师执业证书》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西学中”字样。
符合途径二、途径三的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授权。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与技术水平。符合《管理办法》途径一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0个二类学分的中医药相关继续教育项目。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执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执业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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