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直接报考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非助升师)的考生报名材料发布!建议大家仔细阅读相关提交要求,按规定准备好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通知原文】惠州考点关于做好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直接报考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非助升师)的考生,提交以下材料:
封面页:《医师资格考试广东考区考生报名材料清单》
说明:应在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暨资格审核信息系统(网址:https://jy.gdwsrc.net)打印,并由考生本人手写签名确认。
第1页:《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说明:
1、考生上传的照片须为符合要求的免冠证件照(6个月内小2寸白底证件照,文件小于40kb,格式jpg)。
2、考生本人必须在“本人承诺”栏和是否申请授予医师资格栏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
3、该表中各信息点内容应与其他报考材料保持一致,毕业院校名称必须与毕业证书上加盖的公章一致。
4、申请表不得手写涂改。有信息修改需求时应于现场审核时由审核人员在《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国家网)中修改并重新打印,由考生本人签名确认。
第1页背面: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请复印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背面)
说明:
1、毕业证书复印件内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所有对应信息一致,如毕业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入学及毕业时间等,毕业学校名称应与证书公章一致。
2、以研究生学历报考的,应同时提供学位证书。
3、报考学历的学制显示为分段培养的,各阶段学历均应提交。
4、持《中专自考毕业证书》报考的,应同时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相同时间段的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5、持军队学历报考的地方考生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5.1 入学时为军人身份的复员或转业、退伍军人,应提交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复印件;
5.2 军队学历为大专及以下学历,且毕业证书上无地方教育部门钢印的,应提交原入学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审核过的招生计划;
5.3 军队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第2页:学历鉴定相关证明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
说明:
1、持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报考的,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2、持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报考的,提交可核验的学校所在地省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
2.1 广东省人员持外省中专学历报考的,应同时提供省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批文。
2.2 持2018年起毕业的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报考或持考取助理医师资格的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免提交学历鉴定。
3、所持的报考学历为分段培养学历的,各阶段学历均应附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高等学校学历)或者上一项要求材料(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4、中国公民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注:提交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保证在3月31日前为可在线验证状态。
第3页: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大陆公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外籍人员的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及大陆居住证(不含户口本)。
2、港澳台考生须同时提交其在港澳台本地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
4、报名期间身份证遗失的,可以“临时身份证明”(应含考生相片)代替。
第4页: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统一格式,附件4)
说明:1、该考核合格证明上所盖公章必须为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一致。
2、该考核合格证明的试用机构公章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省),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4、必须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完整填写,试用截止时间应与报名材料提交时间一致。
第5页:经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复印件)或2021年准考证复印件
说明:
1、确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应由试用单位书面陈述未予备案的原因,同时提交试用单位2021年10月-2022年2月期间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缴纳社保单位应与试用单位一致。
2、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已在原试用单位报备案的(省内流动),除提交在原试用单位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外,还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原试用单位为省外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4、未按《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303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也不能提交试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的人员,由各地级以上市考点负责核实考生的试用情况。经考点核实确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点统一填报《未备案但考点确认符合试用期规定考生花名册》。
5、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及外籍人员试用单位为省内医疗机构的,须提交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或《外籍人员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个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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