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临床助理医师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服务内容,相信是考生们关注的事情,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考试重点内容,希望对考生复习有所帮助。
第八章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一、概述
1.母婴保健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 ①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②婚前医学检查;③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④助产技术;⑤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⑥新生儿疾病筛查;⑦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婚前保健
1.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其他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上述疾病经过婚检后,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检证明。
【敲黑板】
艾麻梅淋精神病,还有严重遗传病。
2.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三、孕产期保健
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2.医学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3.产前诊断 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4.终止妊娠意见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5.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开具人及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6.产妇、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
【经典例题1】
某孕妇在家中分娩一死胎,为向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的生育指标,其家属要求卫生院出具死产证明文件,乡卫生院拒绝出具。理由是
A.产妇本人没有提出申请
B.产妇户口不在卫生院所在地
C.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D.未经医务人员亲自接产
E.未接到公安部门通知
[参考答案]1.D
四、技术鉴定
1.鉴定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负责对婚前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2.鉴定人员 县级为有经验的主治以上,市级和省级为副高以上职称。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3.回避制度 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需回避。
五、行政管理
国家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1.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
(1)省级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县级以上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行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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