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临床助理医师考试人文考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信是考生们关注的事情,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考试重点内容,希望对考生复习有所帮助。
第十七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概述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等四类管理。
二、执业条件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3.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1.场所防护要求
2.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3.患者和受检者的防护要求
4.放射诊断检查和原则和实施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四、放射治疗的相关规定
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五、法律责任
1.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处理:①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②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3.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②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⑤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⑥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⑦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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