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条例中多项规定是对中医药发展的扶持,对中医医师来说福利满满,中医人的春天来了!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依法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这一规定,为更多的中医从业人员增加了就业机会,也让中医诊疗工作更加规范。
第十三条 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门诊部。
一定程度放开了开设中医医疗机构的条件,鼓励开办中医诊所、门诊,中医医师也有更多的可能性继续从事自己喜爱的职业。
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政策,通过定向培养、招募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引进中医药人才。
根据需要可以在县级公立中医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落实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倾斜政策。
中医医师有了更多的机会来提高自我诊疗技术,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此外,条例对于中医医疗活动明确了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
第十八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属于非法行医,是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之后,对自身的职业发展也很有帮助,可以继续参加卫生资格考试,职业前景一片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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