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卫字(2011)86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2011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工作现已启动,现就报名有关工作作如下通知:
1、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正式报名时间起止:
2011年3月1日9:00——3月30日24:00.
报名网址:http://www.nmec.org.cn.
2、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暂按照去年政策执行,若有新变化,我局随后通知(待省卫生厅召开全省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议后以正式文件下发)。
3、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时间待我局召开工作会议后确定。
4、各县区卫生局、市直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尽快通知本辖区、本单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并强调要尽早安排时间上网报名,以避免因网络拥堵而错过网报时间。
附:1、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6号)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3、2010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说明
附件请在安康市卫生局网站“医政管理—医学考试”栏下载。
安康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现公告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部分。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1日早9时—3月30日晚24时,现场报名时间:2011年4月1日—4月14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现场报名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一般不接受补报名。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
二、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1年7月1日—7月15日。
三、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日、18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四、2011年设朝医和傣医考试,请相关考生按规定时间报名。
五、取消中医(含民族医)中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
六、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区、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的“执业医生管理”栏目下查询,卫生部网址:www.moh.gov.cn.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2、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卫医发〔2006〕125号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2010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说明
一、关于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说明
1、第一条所涉及的报考条件(即《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九条(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大专学历、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后均须满2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中专学历、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后均须满5年),均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依本法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即《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以上四条中涉及的学历专指普通全日制教育。
2、关于第三条,检验学专业学历不作为报考条件。
3、跨类别考试要符合本规定二、四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4、第四条所涉及报考条件:已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又取得中医专业学历(包括普通中专、普通大专、普通本科、研究生)的,可申请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第十二条计生机构中学西医士、社区医学、临床医学的人员才可报名参加临床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学口腔、公卫、中医的一律不能报考本类别以及其他类别的医师资格(颁发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准有前述诊疗科目的除外)。
6、第十七条今年停止执行。
7、教育部批准的职业技术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其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关于卫职校、成人中专毕业生的报名问题
1、卫职校、成人中专毕业生只能报考助理级医师资格考试。
2、1990—2003年卫职校、成人中专毕业生报名须有“三证”,即毕业证(省或市教育部门验印)、统考合格证、中专水平证。“三证”不全不允许报考。1989年以前毕业的,其毕业证上要有省教委验印,可不要求“三证”齐全。
3、外省卫职校、卫生职业中专毕业生学历不受理报名。
4、卫职校、成人中专毕业生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后,又取得成人教育学历的,可以报考执业级医师资格考试,在报考时,仍需依据第一学历填报资料,现场审核时需提交第二学历。
5、卫职校毕业生在填写网报信息时,其学历按照“成人中专”录入。
三、关于普通中专毕业生的报名问题
1、外省的普通中专毕业生在2001年及其以前入学的,其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本省的普通中专毕业生在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就读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普通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不含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等)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详见陕卫科字[2001]167号文件)
3、经陕西省卫生厅、教育厅两家认定的中等卫生学校中医专业两个学校,即宝鸡中医药学校、陕西省中医学校(渭南),其中医专业中专毕业证可作为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依据。
5、卫生保健专业、计生医学、计生医士专业(不含计生管理、技术专业)的普通中专学历可作为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6、身体健康且在2002年前(包括2002年)入学的陕西省自强中专毕业生,其专业为针灸推拿,可报考中医助理医师。
四、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报名问题
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注册的各类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含“五大”、远程)毕业生,可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成人教育本科学历可以作为直接报考执业医师的学历依据)。
五、其他
1、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生机构中的符合前述规定学历的人员均可报考相应类别、级别的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生机构中的符合前述规定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2、持外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考生须提供学籍档案。
3、已取得口腔类助理医师资格,其毕业学历为五官医学的,可报考口腔类执业医师考试。
4、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有“管理、技术、工艺”等字样的,不能作为报考依据。
5、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医学教育学历请参阅卫生部卫办医函【2008】179号文件精神(该文件请在市卫生局网站的“医政管理”栏的“医学考试”栏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