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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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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区各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及哈尔滨市卫生局的工作要求,为做好2011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和考试时间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3月1日上午9时至3月30日晚24时。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注意香坊区卫生局网站通知。

  (二)考试时间

  7月1日至15日哈尔滨市考点完成实践技能考试,具体时间以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时间为准。9月17日、18日进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日、18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二、报名资格规定

  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年版)》、《黑龙江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以及卫生部陆续下发的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文件为依据。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的计划外医学类专业学生,如其招生计划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生学历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的规定,不能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申请参加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应该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报名,逾期将不予受理。

  试用机构与户籍跨地市、县(区)分离的,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市、县(区)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应当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方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考生按照规定提交报名材料的同时,必须提供《学籍表》的完整复印件(由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以示负责),有条件的考生可以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黑龙江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用于辨别学历真实性)。

  (七)考生对提交报名的材料和《医师资格考试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中填写的各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由于考生个人因素造成的资格信息填报错误一律不予更改。

  (八)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参考黑卫医发〔2008〕143号文件。

  (九)2011年设朝医和傣医考试,请相关考生按规定时间报名。

  (十)取消中医(含民族医)中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

  (十一)已在网上报名参加2011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应条件,可由各考点的报名点,在现场进行确认,各考点应在考生报名信息内报考类别栏内,将报考信息选择修改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十二)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必须使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报名受理程序

  (一)报名程序。现场报名审核程序仍然按照《黑卫医发〔2002〕161》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A4纸打印);

  2、两张与上传照片同版的2寸正面免冠近照(并列粘贴在一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的右上角,仅粘贴照片的上1/3处,背面标注姓名及单位);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学籍表完整复印件(由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6、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兵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湾地区考生)。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7、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的还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8、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除提交以上“1、2、4、5、6”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签订的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内容应包括: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

  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③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④通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镇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⑤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9、每名考生自备装材料的档案袋。

  10、以上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装订在第一页,两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不装订,原件用曲别针统一别好。

  未通过2010年考试的考生,今年全部按照新考生提交报考原件进行审核,不再执行2010年的简化审核程序。

  四、工作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全面掌握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考生报名有关材料,做到考生提供的材料必须与网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的信息一致,照片与本人相符,保证网上报名信息准确、规范、填写齐全。在现场确认阶段各单位必须派专人带领考生统一到卫生局确认,不再受理考生单独确认。

  2、认真落实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生要对提供的报名材料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中输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要对本机构提供的考生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不具备报考资格者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伪造有关报名材料的,一经发现坚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考试成绩,并认真追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香坊区卫生局在对考生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时,如发现假报姓名、学历、身份证号及采集他人照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4、各单位要认真审核考生录入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各项信息,并将考生的信息录入到《2011年香坊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此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wnmm8888@163.com邮箱。

  5、根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9〕63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140元/人,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110元/人;实践技能考试费均为140元/人。今年公卫、口腔类别实践技能考试由省考区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公卫、口腔类别的考生将实践技能考试费在参加考试时自行交付考试基地。为了方便考生,香坊区卫生局代市考点办收取所有报名考生的报名考务费,代考试基地收取临床类、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费。收费时间医政科将另行通知。

  附件:1、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2、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申请表

  3、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代码

  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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