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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医疗事故

2009-05-04 11:02 来源:医学教育网

  有不少中国护士在进入美国临床以前,因中美语言,文化习惯,工作方式有诸多不同顾虑重重,最担心的是在临床上因听不懂“出了事怎么办?”

  其实大部分情况下,如果基础知识比较牢固,特别是按照临床的医疗原则认真行事,“出事”的几率并不大。临床上的护士在听写医嘱时必须重复反读给医生听一遍,药品的名称和剂量则由药剂科把关,若有疑问药剂科是不会下发药品的。

  美国临床上的所谓“事故”包括病人摔跤,医嘱遗漏,未按时完成等等,大到用错药,治疗不当出了人命,小到每日体重记录不准,如果上纲上线,其实人人都小错不断。不过,美国医院在事故处理上没有大家想想得那么可怕,为了自己的名誉,在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都会尽量压下去,甚至瞒着,如果瞒不下去,最终是和解赔偿了事。

  某个康复病房有条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在病人早晨起来之前,六点钟整给止疼药,目的在于八点钟早餐结束后,止疼药达峰值的时候开始让病人下地活动,疼痛感比较少,利于康复。这其实是个非常好的用药规则,但是麻醉类的止疼药不能机械给药,给不好就出事,我管辖下的一个操作护士,我一再警告她,XX床的病人一定要在其完全清醒后,测量了血压,心跳,包括了解病人本身对疼痛诉述以后再酌情给药,特别嘱咐她不要将麻醉类药品和镇定抗焦虑药一起给,因为该病人曾经出现过呼吸抑制的情况,不料我的这位同仁拿我的话当耳旁风,六点钟给完药,七点我下班,晚上回来接班,这病人转进了ICU,因为深睡不醒,呼吸次数只有不到10次/分钟。部门经理把我叫到办公室询问情况,我很少写别人报告,这一次可真得是脑火万分,除了填写一份意外事故表格,同时附加详情叙述报告交与“医院的险情管理部门”。结局是病人抢救后清醒过来,未造成死亡。险情管理部门将此纳入年终统计总结,对于操作人员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处理原则,只能根据险情报告提醒后来人注意尔尔……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这是一例对病人伤害后果不够严重的病例。那么对于用错麻醉药几乎导致死亡的恶性事件呢?在某院内外科工作了二十多年的一个老护士,错拿了8毫克的氢吗啡酮(hydromorphine),当成8毫克的硫酸吗啡(morphine sulfate),给一个马上要出院回家的,子宫全切的墨西哥胖大妈静脉注射了进去,要知道,1毫克氢吗啡酮的强度相当于4-5倍的同等剂量的硫酸吗啡,别说是个南美的胖子,就是非洲来的大象估计也撂倒了。一下子这胖大妈就只出气,不进气了,一通折腾升级到了ICU,我还记得当时的妇产科外科医生是个极斯文的老头,那天可谓是气极败坏,已经秃顶的亮脑门红的像煮熟的大闸蟹。过了一段时间,我看那出事的护士还在病房悠哉悠哉工作,很奇怪,问其他同事此事处理结果,不是“我不能说”,就是“我不原意说”,要不就是“不问不说”(DON’T ASK,DON’T TALK)。我发现美国人这种口德实在应该嘉奖,要换了我们中国人,一个人要是倒霉,那流言蜚语,各类版本,比事实还倒霉的故事早就满天飞了。最后一个大妈级的人物没经得住我这“小人”的心眼,偷偷道出实情,一边说一边“GOD FORGIVE ME”。(上帝宽恕我吧)。

  出事以后,那位护士痛哭流涕,估计死的心都有。护理院长找到外科医生,请他帮忙,一是因为病人被抢救过来没有大碍,再有,这位护士为医院呕心沥血了将近三十年,就这么一脚踢开实在无情,事件公开于医院也不利。于是外科医生答应找病人家属谈谈,病人之所以差点命归西天实在因为对药物过敏引起的等等,一个天大的漏子就这么被这么“捂”住了。

  一般来说,临床事故要看对病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不出人命,没有重大致残,操作人员一般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但是,如果病人死了,那定性有的时候就会出乎意料。

  我还记得我管过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太,因为眩晕收住院,她非常瘦小,医院的病服袍又长又大,她还输液,每次推着输液架上厕所,我都挺担心,怕她被病服绊倒。果不其然,三天后我再上班便听到噩耗:这位四肢无碍能走能动的老太太过世了。死状实在令人不忍,早上放射科的人来接她做X光,发现她倒在地上,血迹满面,早已气绝身亡。大家手忙脚乱地抢救,其实根本无用,据当事工作人员透露,发现的时候估计已经死了有半个来小时了。那时候加州没有护患比例法案,远程心电监护室的护士一个人管七个病人。在安全防范上,医院自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还有一点令家属和法庭不能原谅的是:远程心电监护室顾名思义,病人带有心电监护器,全部心电图显示集中在中心监护室,监护技术员分分钟钟应该盯着监护屏幕,任何心电图异常都要即刻报备。这个病人死了半小时居然没有人发现心电图的异常。此案被列为“非正常死亡”案件,也就是我们临床上称作“CORONA CASE”。尸体当即被送交洛杉矶县法医办公室解剖。

  每个州对医院病人的死亡是否属于自然原因死亡都有一定之规,凡是入院不到24小时死亡,手术后不到24小时死亡的病人,及没有严重病史,可疑因疾病死亡的病例都归在“CORONA CASE”。(非正常死亡)按照未明原因的刑事案件送交县政府的法医办公室,尸体解剖后再作定性。护士们对这种尸体处理不能如常,必须保留原始证据,病人身上的所有,任何管道不得拔掉,原封不动地留着,及全部原始医疗文案一并交与法医办公室。

  接下来就是医院和患者家属之间的漫长的法庭争辩。大多数接触了这个病人的工作人员都会接到法庭文件,要求详细填写当时情况,所有接触过这个病人,病历的护士们都要好好想想,自己在当班的时候都作过哪些记录。我暗暗庆幸,可能是多年的工作使自己多少有点第六感,因为那件盖过脚面的病人袍一直让我揪心,而这个病人在世时不论是她自己还是家属都属于十分挑剔的一族,为了避免麻烦,凡是在我当班的时候,她的活动,主诉,处理,包括体检我都记录得十分详尽,甚至有的时候包括病人的原话。

  象大部分的医疗事故案件一样,这个案子最终以医院百万美元赔偿庭外和解而结束,当事的护士,心电监护室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受到影响。继续在原来岗位工作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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