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卫生部令第7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该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动态
卫生部拟研究撤销面粉中可以添加增白剂规定
2011年9月12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结束征求意见,截至8月底,秘书处已收到约100条公众建议。
公众建议主要分为三类,其中包括建议修改标准中某些食品分类系统、修改某些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具体指标、建议修改食品添加剂名称。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所收集意见建议将进行归类,组织专家召开专题会议,对意见建议进行逐条研究。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被人们俗称为“面粉增白剂的”过氧化苯甲酰,依然被列入面粉处理剂,这再次引来业界关注和讨论。此前,粮食部门及不少生产企业建议在面粉中停用过氧化苯甲酰。
对此,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表示,卫生部正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撤销过氧化苯甲酰作为面粉处理剂及其相关配套政策。
专项工作
统一部署
从2011年4月以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至7月31日,各级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54万余人次,共检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592万余户(次),取缔、关闭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4900多家。公安机关捣毁了一批非法食品生产、仓储、加工“黑窝点”,破获食品非法添加等刑事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余名。审判机关对一些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新举措、新办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卫生部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公布了6批64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北京市在辖区内9个公安分局增设食品药品案件侦查中队,专门负责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上海、浙江、云南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领导责任;宁夏实现了对全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的全部登记备案,使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在实处;陕西、四川等地大力推行群众有奖举报制度,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吉林在全省聘请万名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全方位监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等行为;厦门市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有力促进了政府监管部门职责的落实。
按照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惩处,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1]
取得成效
专项整治工作得以扎实推进。全国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52.5万余人次,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669.3万余户次,取缔、关闭各类违规违法企业5000余家,行政处罚立案1.8万余起,移送司法机关435起,进一步规范了生产经营行为,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增强了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
全国破获一批非法添加案件。公安部加大案件督办力度,重点组织开展了问题乳粉、“瘦肉精”、塑化剂等破案攻坚战。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食品非法添加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余名,取得重大成果。其中,在“瘦肉精”破案会战中,各地共侦破案件120起,抓获涉案人员980多名,查获大批“瘦肉精”成品;广东侦办的5起塑化剂案件全部侦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沈阳公安机关组织打掉多处“问题豆芽”黑窝点,查获“问题豆芽”40余吨,刑事拘留非法加工人员12名。相关地方人民法院相继公开审理宣判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批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监测和抽检力度不断加大。农业部门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普查,实施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瘦肉精”、水产品和生鲜乳等6项监控计划,目前已基本覆盖主要产区、销区和大宗农产品品种。卫生部充实完善了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工商部门强化抽样检验与快速检测的结合,利用现有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加大对工业染色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抽样检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样本31711组。质检部门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风险监测,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截至目前,共对乳制品等42456个食品样品进行了风险监测;共抽检53804家食品生产企业的93993个样品,抽检2332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8078批次样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和自制调味料列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进一步加大抽检力度。北京市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已设立3000个风险监测点,覆盖了各个环节共250余种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标准制度建设加快。卫生部公布了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覆盖普通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和食品用香料共2314种,规定了使用限量、范围和原则;新制定公布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填补了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方面的空白;公布了102项新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制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农业部目前正就195种农药在农产品和食品中的1828个最大残留限量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加快农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清理进程。正在抓紧起草《生猪及生猪产品瘦肉精监督管理规定》,将进一步完善“瘦肉精”监管工作制度。
中国的监管力量不断强化。农业部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专门出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全面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工商总局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基层执法水平。质检总局提出“一转变、五加强”的工作要求,着力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公安机关强化专业打击力量,其中,北京、重庆、辽宁、湖南等地公安机关成立了食品安全案件侦查队伍。各地区还探索了很多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的好方法,如甘肃在全省推行“一专三员”,(即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专干和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吉林省辽源市在乡、村、屯三级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进一步健全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有效强化了基层监管力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