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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关于200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

各区县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2008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乌鲁木齐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现就200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组织机构

  各区县卫生局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考核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职责范围

  (一)各区县卫生局:

  1、负责辖区内医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2、负责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的资质审核(确定简易或一般程序)和考核表格的汇总,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学会办;

  3、负责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4、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5、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实施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罚措施;

  6、履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考核机构

  1、负责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

  2、负责本机构医师和委托考核机构考核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

  3、负责本机构医师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考核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4、负责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评定意见进行审核,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5、负责对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资格进行审核监督;

  6、负责对按照一般程序考核医师名单的统计上报工作;

  7、负责试卷在考核机构的安全保密工作;

  8、完成卫生行政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三)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1、负责制定医德考评制度;

  2、负责本单位参加考核医师的资格初审工作;

  3、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简易考核程序的医师申报考核机构批准;

  4、负责本机构考核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5、完成卫生行政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三、考核机构及分工

  (一)考核机构

  1、根据《乌鲁木齐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的要求,设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承担本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市学会办等27家机构为我市的考核机构(名单见附件9)

  2、100张以下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委托乌鲁木齐市学会办组织考核,并接受卫生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工作分工

  1、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所属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机构本年度接受考核医师的资质审核(确定简易或一般程序)和考核名单的汇总,并于9月30日前上报乌鲁木齐市学会办;各区县卫生局还负责对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负责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2、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及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的人员资质审核由市卫生局负责;

  3、业务水平测评由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委托乌鲁木齐市学会办负责。

  四、考核范围

  2008年医师定期考核的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个方面。

  (二)考核方式

  1、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个体诊所、门诊的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各区县卫生局负责);

  2、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按执业类别组织实施。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不得少于3种):

  (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考核;

  (3)心肺复苏及无菌操作技术的实践技能的考核;现场调查流行病学调查案例分析与现场处置能力的考核。

  (4)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5)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3、同一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使用相同考核试卷,分数线不同,助理医师60分及格,执业医师75分及格。

  (三)考核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医师离退休后由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注:执业经历是指取得《医师资格证》或职称证时间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的执业时间)

  2、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四)考核步骤及时间安排

  1、考核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

  (4)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的述职报告一式两份;

  (5)符合简易程序的还需提供:

  A、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证明;

  B、医师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各区县卫生局通知辖区内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通知医师本人。各区县卫生局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材料的收集及审核工作。

  3、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9月30日前按单位将《医师定期考核表》及相关材料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汇总后于10月15日之前移送乌鲁木齐市学会办。

  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及市属、厂矿企业和民营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等非考核机构按单位,于9月30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签署意见后移送乌鲁木齐学会办。

  4、12月10日前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考试范围、大纲、方式,通知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送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

  5、医师考核时间,定在本考核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2月底前完成。

  6、4月20日之前,医师所在单位必须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报相应的医师注册部门。

  7、5月底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六、考核工作要求

  1、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严密组织,及时协调解决考核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3、我局将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和机构予以严肃处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开展医师考核工作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暂缓校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注:以上所有附件表格均需采用A4纸和电子表格形式,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所需表格下载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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