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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转发2008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

(桂卫农卫〔2008〕17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90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08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现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使用。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07年中央补助中西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2007年中央补助中西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工作,要严格按照《2008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和《2007年中央补助广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桂卫规财〔2008〕79号)的规定,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以提高临床技能为核心,严格选定开展培训的医疗机构,做好培训各项工作,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二、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骨干人才的培训力度,各地要利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与实施全区乡镇卫生院骨干人才培训“十一五”规划相结合,将2007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项目纳入全区乡镇卫生院骨干人才培训“十一五”规划内容,认真按照项目培训要求及骨干人才培训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努力完成培训项目和规划的目标任务。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补助的人数、标准、范围,及时、足额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严禁将财政补助直接发给受训人员,也不得另行收取培训费用,项目工作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工作经费不得挤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下载附件: 2008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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