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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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道德权利

  从某种意义以上说,法律权利也是道德权利。

  199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行使权利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①自主性;②权威性;③特殊性。

  医师享有的道德权利更为广泛。

  其中,最主要的是特殊的医疗干涉权,即医师在特殊情况下限制病人某些自主权利,以确保病人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更为重要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医疗干涉权行使的基本依据:只有当病人自主性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使用这种权利才是正确的。医疗干涉权合理运用的范围:①精神病、自杀未遂等病人拒绝治疗或者病人想要或正在自杀时,可强迫治疗或采取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束措施控制其行为;②对需要进行隔离的传染病病人的隔离;③在进行人体试验性治疗时,虽然病人已知情同意,但在出现高度危险的情况时,医师必须中止试验以保护病人利益;④危重病病人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相,但当了解后很可能不利于诊治或产生不良影响时,医师有权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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