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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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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核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2.考核的内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

  3.考核的方式定期考核。

  4.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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