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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原则:

  1、不影响人体健康在该标准的范围内,土壤不致使农作物、水和空气超过各自的卫生标准而影响健康;

  2、不影响土壤自净。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执行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一级标准)。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执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二级标准)。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执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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