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师执照及颁发
《新韦氏大学字典》对于“执照”定义如下:权威机构颁发的凭证,准许持有者进入某行业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活动。由此可知,医师执照就是医学权威机构颁发的准许持有者行医并在某些情况下从事法律所禁止活动的凭证。
持有执照的执业医师能够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某些活动,比如外科医师可以用手术刀切开患者的皮肤,取出并移植内脏器官;妇科男医师可以对女性患者下体进行检查而不会受到法律惩罚等。基于此类行为在职业活动以外的非法特征,执业医师在行医时必须要真诚地保护病人,并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规范。同时,也有必要对医师行医资格进行审核。
和中国一样,美国由国家认证机构独立地对医师资格进行审核。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医师执照的认证机构是各州的州医学委员会。目前,美国有能力颁发执照的机构包括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京群岛和关岛的医学委员会。执业医师通过医学专科委员会的考试后将获得该委员会颁发的专科证书;达到一定年限(一般7年~10年)后,专科委员会对证书持有者的能力进行重新审核,从而决定该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医学生完成医学教育后并不一定能拿到行医执照,有部分考生会因为不能通过考核而遭到淘汰。美国的医学认证机构对于不同的医学生要求标准不尽相同。美国医学教育联络委员会(LCME)认可的学校毕业生和毕业于美国和加拿大境外的学校的医学生要通过的认证程序和要达到的标准是不同的。
2.认证考试的历史沿革
在颁发医师执照时,各州医学委员会要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这个审核的标准最终落实为某一考试的成绩。由于各州设立本州的资格标准而且各州标准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的医学考试委员会。通过该委员会的考试,各州就能对其他州颁发的执照进行审核。1915年,美国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NBME)宣告成立。然而,实现全国统一医学考试这一目标直到1994年才完全实现。
从1916年至20世纪60年代,各州委员会推出的考试与NBME的三段认证考试共同存在。20世纪60年代至1992年,NBME除了认证考试以外还推出了联盟认证考试,取代了以前的各州委员会考试;此外,外国医学院校毕业生教育委员会推出了另外一项考试,对外国医学院校毕业生进行考核。
20世纪80年代末,各州医学委员会联盟、NBME和ECFMG三家机构开始探讨将各自的考试和各州考试整合为一种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的可行性。1991年,NBME认证考试的前两段考试在内容与形式、合格标准的确定和分数报告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改革,为真正的统考做好了准备。1992年,美国医师执照考试(USMLE)的第一步和第二步考试取代了以前NBME三段认证考试的前两段。1994年USMLE第三步考试取代了以前NBME三段认证考试的第三段考试。至此,全新的USMLE替代了以前的各种医学考试,真正成为大一统的医师资格考试。
3.认证考核的内容
目前,医师执照认证机构从申请者教育培训情况、个人特征和个人能力三个方面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其中,教育培训情况涵盖了医学学前教育、本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个人特征包括个人的性格、年龄和法律身份等;个人能力反映在USMLE成绩、口试表现、医学法学考试成绩、职业职责记录和医院记录等。
未来执照认证考试对能力的要求会体现在六个方面,即病人诊疗能力、医学知识、人际交流技能、职业精神、基于系统的实践以及基于实践的学习和提高。这些能力主要通过USMLE来考核,某些新的考核手段正在开发中。
对于外国(不包括加拿大)医学院校毕业生,执照认证考核的内容有所不同。美国44个州的认证机构要求申请者提交ECMFG提供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WHO对申请者毕业学校的认可材料、USMLE前两步考试的成绩(或者1992年以前美国医学考试的成绩)、通过英语语言测试(以前是托福,现在是第二步临床技能考试)的证明以及第二步临床技能考试的表现。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州要求考生提供英语熟练程度证明材料、口语能力证明材料、申请者在原来国家取得的医师执照等。
4.医师执照的审核
初次获取医师执照并不意味着终身具有执业能力。2004年5月1日,FSMB和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州医学会有责任向公众确保目前的执业医师具有继续有效行医的能力。”
每1年至3年,执业医师必须向州医学委员会提供自我报告。在报告中,他们必须要对自己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健康情况、刑事犯罪记录、行医事故的判断和处理等情况进行说明。
2006年6月底,50余名美国医学专业组织的负责人齐聚费城,共同商讨建立医师能力联盟。该联盟的职责将是设计和实施相关的制度,从而确保执业医师继续有效地行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