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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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注册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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