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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2019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会议精神,以及2019年8月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现就做好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核。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好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资质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方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医疗机构注册信息,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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