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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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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工作,完善服务网络,我委对《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附件2)和《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附件3)3个文件进行合并修订,形成《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附件1、附件2、附件3同时废止。 附件: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2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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