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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公布,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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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公布,速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厅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卫发〔2019〕45号)、《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乡用”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凉委办发〔2018〕16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凉府办发〔201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医生:一是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凉山州所辖村承担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二是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在凉山州辖区内从事乡村医生服务工作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第二章年满60周岁乡村医生认定

第四条年龄认定。乡村医生的年龄界定以居民二代身份证为准,截止时间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五条工作年限认定。按照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实际工作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年限。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包括门诊登记、疫苗发放登记、会议记录、卫生院任用或发放报酬记录等任一原始依据;当地村两委、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65岁以上群众代表5人以上签字证明。

第六条从业认定。乡村医生从业证明包括乡村医生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行医证书等原始证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认定程序。乡村医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如实填写《凉山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活补助申请核定表》,并负责提供身份、工作年限和从业认定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由所在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村两委初审,填报《凉山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活补助申请汇总表》,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在村两委、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多地点进行多形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若有反映公示信息不实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报送县(市)卫生健康局、县(市)财政局终审锁定,审定后分乡镇(街道)再次公示,作为补助计发依据。

第八条认定时间。乡村医生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无故逾期未申报则按自动放弃处理。2021年2月28日前,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初审和公示。2021年3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和报送。2021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完成终审工作。

第三章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第九条各(县)市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乡村医生自行选择缴纳的险种,各县(市)结合财力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由各县(市)自行确定。由乡村医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按确定的标准补助参保费用后,不足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

第十条乡村医生符合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条件的,按现行规定到用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缴。

第十一条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职职工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

(二)符合考核招聘条件且已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管理的人员;

(三)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或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或被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除服务协议的;

(五)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缴费补助情形的。

第四章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县(市)政府要支持和鼓励对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在凉山州辖区内从事乡村医生服务工作年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由个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原工作所在地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期间身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经办机构从其身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补助。

(一)已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因个人原因拒绝参加养老保险的;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虽符合生活补助领取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

(四)其他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主办单位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宣传动员。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发放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市)卫生健康局和财政局办理。

第十八条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州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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