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对象
本办法所指乡村医生是指经过区卫健委认定、户籍在贵池区、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从事执业活动的在岗乡村医生。
二、参保条件
1.在岗乡村医生按照个人自愿原则,选择以灵活就业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未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下参保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和补贴标准
1.本办法实施时,在岗乡村医生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入职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在入职的次月起即可办理参保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退出还未离岗的乡村医生,不纳入本《办法》参保范围。
2.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区财政补贴12%、个人承担8%。参保人员若选择高于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其它参保档次缴费的,超过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
3.未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自愿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区政府按3000元/年标准给予财政补贴(今后将参照村干部缴费标准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参保人员若选择超过此标准参保,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补贴流程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由乡村医生本人全额缴费(包括12%财政补贴部分)。(2)区人社局于次年初提供乡村医生全年缴费情况。(3)区卫健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卫健委,由区卫健委统一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到各村医账户。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区卫健委每年年初将审核后的花名册报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根据名单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人社局指定账户。区人社局收到资金后及时分配到各参保村医个人账户。
五、待遇享受及其他规定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相关政策到人社部门办理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参保乡村医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累计缴费不足15年,仍在岗工作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继续缴费部分政府予以补贴;参保乡村医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已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申请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向社保部门申请终止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政策规定支付本人。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乡村医生退休后正常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我区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3.在岗乡村医生中担任村干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现行方式参保;待退出村干部队伍后再纳入在岗乡村医生参保范围。
4.在岗乡村医生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在岗期间,因个人原因退出村卫生室执业,可以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不再给予补贴。参保人员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在达到法定退出年龄时按照有关政策办理退保或转移衔接手续。
5.因违反医疗卫生、计生政策法规,被辞退的,或者受到司法机关立案处理定性为犯罪的,相关保险自动中止。
六、部门职责
区卫健委负责做好全区在岗乡村医生参保摸底和核实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参保费用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接续、缴费基数核定、征缴计划传送、退休审批、待遇发放及退管服务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作相应调整。并由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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