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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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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个别地区存在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院内聚集性疫情的情况。这引起了医疗机构进一步强化感控要求的落实,同时,也给部分群众就医带来影响,甚至基本就医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为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服务,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同时,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感控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医疗服务和做好感染防控的关系

提供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的首要职责,做好感染防控是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在做好感染防控的前提下,为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医疗机构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必须做好感染防控工作,不得因为感染防控采取一关了之、一封了之、一停了之等“一刀切”手段,影响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做好感染防控,是医疗机构日常诊疗的两个方面,二者并不矛盾,应当共同做好、协同推进。

二、切实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医疗机构要根据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进行分类救治,满足患者基本就医需求。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应当及时有效救治,医务人员做好防护,不得推诿拒诊。对于门诊慢性病患者,视患者病情可将处方用量延长至12周,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对慢性病患者的日常管理。对于血液透析患者、放化疗等肿瘤患者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以及孕产妇和新生儿等特殊群体,要切实保障连续的医疗服务。对于择期手术患者,要加强与患者的解释沟通,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患者病情需要确定手术时间。同时,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发挥医联体整体效能。

三、落实各项感染防控措施

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9号)等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感控措施。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和预检分诊,按时段安排好患者就诊时间,减少人员聚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发热门诊患者以及普通门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要加强核酸检测等检验检查,在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前不得允许患者离开医院。对新入院患者和陪护人员落实“应检尽检”,设置并利用好隔离区域或过渡病室,通过核酸筛查和隔离降低感染风险。合理确定床位使用比例,禁止加床收治患者。严格患者陪护及探视管理,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探视、不陪护,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必须不陪护、不探视,确需陪护的,要固定陪护人员并进行核酸检测。持续开展全员培训,严格执行标准预防等措施。

四、加强现场指导和督导检查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要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开展感染防控等为由,延误患者治疗或推诿拖延。对群众反映基本就医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核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各级感控质控中心、院感专家组要为医疗机构做好感染防控提供技术指导,加强人员培训和现场指导,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感控意识和能力水平。

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

2021年1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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