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医师队伍管理情况和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提到: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执业医师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执业医师法》确立了医师的准入管理、执业规则、考核培训等基本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根据《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公布施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公布《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等一批专项规划和行动计划,对医师队伍建设提出了目标要求,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医药法》,对中医师的准入、管理和中医药服务作出专门规定,为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传承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中国特色医师管理法律体系。
《执业医师法》施行以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师工作的背景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医师的管理方式、执业模式不断创新发展,迫切需要适当修订完善《执业医师法》。
因此未来几年应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执业医师法》修订完善工作。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聚焦医学教育、医师准入、医师培养、执业管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医患权益保障等核心问题,深入总结法律施行以来的经验成效,归纳梳理各地改革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成熟稳定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一些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和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为新时代医师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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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国务院关于医师队伍管理情况和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