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机关各科(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如:一二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请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申请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引导其签订珠海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和办事流程,指导其在申请执业登记前合理筹备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床位数量、设备实施等事项,筹建完成后,按照程序申请执业登记。
附件:1-3
1.珠海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样本)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需提交资料目录(供参考)
3.《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