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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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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乡村医生承担了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疾病防治、健康扶贫等职能职责,为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遂委办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我委代市政府草拟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政策质量,现将《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人士如对《意见(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9年10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地址:遂宁市西山北路276号,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邮政编码:629000);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箱:274619111@qq.com);

(三)传真方式(传真:0825-2655025)。

附件:《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47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7〕36号)、《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遂委办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对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乡村医生保障政策分类处理;坚持养老保障政府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已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队伍。

(二)实施范围

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补助及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业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应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乡村(个体)医生证》等相关行医证件。从业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含助理)、《护士执业证书》等相关合法证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后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

2.承担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职责。

3.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补助标准

1.对在岗乡村医生实施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养老保险险种并参保,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1000元以内标准的,按照实际缴费额度进行补助;超过1000元标准的,按1000元进行补助),年满60周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不参加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乡村医生,财政不给予保险缴费补助,今后也不纳入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对46周岁以上在岗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不参加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可按离岗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在岗乡村医生自行离开或因履职不到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从离开之日起不再享受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补助政策,也不享受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2.对年满60周岁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服务年限计算:在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累计工作年限,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不足半年不计入工作年限,超过半年按1年计算,计算年限截止为年满60周岁。

补助标准:按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年限,每人按每年120元标准给予补助。

(四)执行时间

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对领取补助的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老年乡村医生重新进行身份确认登记。

(五)发放方式

本着便民的原则,采取社保、医保缴费网上审核,依托“一卡通”由县(区)制定发放方式。

(六)资金来源

各县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四、工作要求

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和乡村医生队伍稳定的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部门配合,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在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启动。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避免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补助标准、工作时限以及补助资金发放形式等,做到补助对象不重不漏,补助资金规范发放,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参保手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基本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及参保手续的初审和办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维护稳定。各地实施方案于2019年12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备案。

(三)耐心细致宣传

要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有关规定及时宣传到位,各地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政策宣传和解释。

(四)严格执行政策

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对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县、乡、村三级审核、公示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各项工作的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严肃工作纪律

对放宽享受补助政策,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六)严格督导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中、省若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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