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市发布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治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通知内容整理如下:
各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曝光某省市药店、诊所存在药店无执业药师、诊所无执业医师上岗现象,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督职责分工,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通知精神,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挂证”)行为专项,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立即开展摸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部署落实。
开展集中治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挂证”)行为专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治理,曝光处理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形成强大威慑,有效遏制“挂证”行为,促进执业医师队伍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治理内容
集中治理我市基层医疗机构,重点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执业医师“挂证”行为。“挂证”是指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将本人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提供给非工作单位使用的行为。
三、治理时间及事权划分
集中治理时间为3月16日至4月15日。市局负责受理执业医师“挂证”行为的举报、投诉,同时负责对县区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县区结合打击非法行医,重点对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排查。
四、工作措施
(一)收集线索
1、面向社会公开“挂证”行为的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市局举报投诉电话:0530-5160626 0530-5162221
投诉地址:菏泽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法治稽查科(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山海天泰广场13楼)
2、对受理的举报通过网络、电话、函询、实地调查、飞行检查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摸排,重点掌握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
3、各县区加强执业医师在岗监管,将多次检查发现执业医师不在岗的医疗机构列入监管重点,倒逼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在岗履职行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4、完善依法执业公示台建设,执业医师信息公示完整。
(二)依法处理
1、对“挂证”的执业医师,由注册机构收缴注册并注销注册。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挂证”的执业医师设置诊所而未执业,由他人经营可认定诊所对外承包,根据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和44条分别处罚发包方和承包方。
3、对无医师资质,借用医师资质申办设置诊所,并开展执业活动者,注销“挂证”者执业医师资格,同时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行医者按非医师行医处罚。
(三)公开曝光
在市局网站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挂证”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集中治理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整治工作,并于3月17日前,通过县区局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广泛收集线索,接受社会监督。
(二)确保工作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举报问题和线索要逐一核实处理,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核实确认“挂证”行为的当事人、医疗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使“挂证”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从而实现由“不敢挂”“不能挂”向“不想挂”的转变。
(三)强化治理宣传。要加强集中整治工作的宣传,及时将工作进展和重要举措向社会公布,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治理“挂证”行为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报送工作总结。各县区4月12日前将集中治理总结报送市局医政监督科。
联系人:王丽、张泽众
电 话:0530-5317678
邮 箱:hzwsjdjw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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