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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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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作。                      

2、《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第三条: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四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第一条: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并且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学和科研系列的人员,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琼府〔2015〕3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8项)子项部分第8项

5、《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卫审〔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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