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江苏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传承和创新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围绕《条例》主要内容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方便大家对《条例》作进一步的了解和学习。
九、《条例》在中医诊所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改革中医诊所的准入管理,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中医诊所是直接服务群众的基层中医医疗机构。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发展中医医疗服务,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对仪器设备的要求和依赖相对较少、服务简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将中医诊所由原来的设置审批登记管理变为告知性备案,这也是落实“放管服”深化改革的要求。同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条款。
二是强化中医诊所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规定中医诊所只能开展中医药服务,不得提供西医西药诊疗服务。(2)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穴位注射、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等。《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汇编》(3)仅限于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刮痧、敷熨熏浴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4)实行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其诊疗范围不能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超出则继续实行审批管理,即在审批和校验时按照中医(综合)诊所进行管理。(5)《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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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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