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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江苏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传承和创新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围绕《条例》主要内容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方便大家对《条例》作进一步的了解和学习。

十、《条例》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按照《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江苏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6-2030年)》等文件要求,要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机构,鼓励中医医院、中医医师依法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开发不同健康状态人群的中医健康干预方案或指南(服务包),规范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业务。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导引等中医传统运动,开展药膳食疗服务。将中医药优势与健康管理结合,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

二是规范提供中医养生服务。中医养生服务必须加强行业监管,依法严格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准入,明确营业范围和标准,促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指出提供中医养生服务的主体为企业,非医疗机构,故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并明确了开展中医养生的主要服务范围:(1)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2)中医健康咨询指导、(3)中医健康干预、(4)中医健康管理等。同时《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的意见》(苏中医医政﹝2018﹞27号)、《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法监发﹝2014﹞9号)等文件指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以涉及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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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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