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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方面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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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江苏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传承和创新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围绕《条例》主要内容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方便大家对《条例》作进一步的了解和学习。

十一、《条例》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医疗机构均需规范开展中医药服务。无论中医医疗机构,还是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均应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如《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中医医疗技术操作手册(2013版)》、《护理人员中医技术使用手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发〔2003〕56号)等,均是中医药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的基本规范,对于提高地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改和建立基本卫生制度中有着重要作用。

二是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开展中医药服务,当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这里的中医药理论既包括传统中医药理论,也包括现代中医药理论;既包括有关中医的理论,也包括有关中药的理论,例如中医基础理论、中药药性理论、方剂配伍理论等。此外开展中医药服务,还应当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中医药技术方法主要包括中药、针刺类技术、推拿类技术、刮痧类技术、拔罐类技术、灸类技术、敷熨熏浴类技术、中医微创枝术、骨伤类技术、肛肠类技术等。同时,评审评价中医医疗机构时,要将中医药服务量和中医药诊疗费用所占比例纳入内容。如《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核心指标,要求中医医疗机构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诊疗人次占门诊总人次的比例≥10%;要求门诊处方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60%,且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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