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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条例》关于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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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条例》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江苏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传承和创新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围绕《条例》主要内容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方便大家对《条例》作进一步的了解和学习。

五、如何理解《条例》关于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定?

一是明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在此次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是这次疫情防控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生动实践。要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四条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及其构成。《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也以文件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成,即“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条例》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和职责承担者,就是要求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制定中医医疗机构的专项规划。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服务体系规划纲要》,改变了以往以卫生要素规划为主的传统卫生资源规划模式,首次从卫生体系整体出发进行统筹规划,明确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成资源配置标准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机构设置、床位配置标准,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相应规划的要求,需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类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门诊部(包括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类诊所(包括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等。对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构建适应我省实际的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

三是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且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等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提出,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 (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提出,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经过长期发展,我省中医药医疗卫生资源总量显著增加,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中医药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增强; 中医药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结构不断健全优化。截至2019年年底,全省中医类医疗机构2419个,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7.1%。全省共有151所中医医院、40所中西医结合医院,占全省医院总数的9.84%。其中,三级中医医院41所(含中西医结合医院6所),较“十三五”初增长17%;三级甲等中医医院18所,二级中医医院64所(含中西医结合医院8所),一级中医医疗机构50所(含中西医结合医院10所)。全省中医实有床位66812张,占全省床位12.95%,较“十三五”初增长33%。但是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地区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还需要各地积极对标找差、主动补齐短板。

四是对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不作布局、数量限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健康领域发展方式,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要求要“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两个着力点,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使全体人民享有所需要的有质量的、可负担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江苏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6-2030年)》指出,放宽中医药服务准入,推进社会办中医。对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同时放宽中医师多点执业条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逐步形成多元有序的中医医疗服务竞争机制。通过不断完善我省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使之具备“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特点,持续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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