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含城管)、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临港经开区社事局,“两海”社事局,市卫生健康委注册社会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发发〔2019〕55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9〕5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宜发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激发社会办医(社会办医疗机构,下同)活力,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激发社会办医投资活力
(一)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社会办医主要是指除政府部门投资兴办以外的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 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鼓励社会办医优先设置非营利性和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向高端化、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保障社会办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需求,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先支持三级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二)降低社会办医准入门槛。完善医疗技术备案制度,淡化医疗机构等级要求,重点审核医师执业资质和能力。支持发展共享医疗服务模式,共享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级别核定,对共享医技服务的科室设置和设施不做硬性要求,相关委托协议可作为该医疗机构登记有关诊疗科目的依据。诊所诊疗科目根据需求设置,不超过4个。允许社会办医设置延伸机构增加执业地点,但执业地址三级不超过3个、二级不超过2个。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三)优化社会办医审批流程。通过“流程再造、分类审批、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等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推动“一照通办、一码通用、证照分离、照后减证”,协同推进医疗机构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贯彻落实省上出台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全面贯彻省上出台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配套政策。探索实行社会办医院可分阶段执业登记。建立社会办医等级评审绿色通道,符合等级评审条件的可直接开展评审,无需进行级别变更。(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进一步改进社会办医金融服务
(四)强化社会办医信贷支持。社会办医享受民营企业贷款支持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社会办医适当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社会办医适度提高押品抵质押率,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禁止向社会办医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宜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宜宾中支,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支持社会办医对接资本市场。支持社会办医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融资,鼓励其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公司债、企业债等各种债务融资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推动社会办医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发债的社会办医,按照财金互动政策给予财政奖补。每年可给予社会办医最高500万元贴息,对中小微社会办医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鼓励有条件市(县)区将社会办医纳入政策性民营企业纾救基金支持范围。鼓励市县(区)政府研究建立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对社会办医债券融资违约给予适当风险补贴。(宜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宜宾中支,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社会办医融资创新服务。支持社会办医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对社会办医所拥有的除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途以外的综合用地,房屋等不动产设置抵押权,增强社会办医融资能力。社会办医可利用合法取得的自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固定资产通过资本市场开展债券融资。开展社会办医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向具有良好诚信,财务和管理水平的社会办医发放更多的小额信用贷款。(宜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宜宾中支)
三、进一步提升社会办医竞争实力
(七)培育和发展社会办医品牌。允许按二级医院设置和达到二级医院基本标准的社会办医冠名“宜宾”,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支持社会办医参加宜宾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等级创建,加快引进高层次医学人才,推进重点专科建设。支持社会办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将纳入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支持范围的社会办医纳入市级财政补助范围。(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财政局)
(八)开展卫生适宜技术和临床试验。把社会办医纳入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范围,对具备相应资质开展产前诊断、婴幼儿听力筛查、青少年视力筛查、学生健康体检、驾驶员健康体检等能力和条件的社会办医,在相关项目申报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允许社会办医获取残疾人评定资质和设立康复科室,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科室)承接各类残疾人康复项目。支持医疗机构申请临床试验机构,鼓励社会办医开展由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支持社会办医牵头或参与制定医疗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残联,市公安局)
(九)建立对口帮扶制度。实施公立医院对社会办医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协调原则安排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建立对口支援“一对一”帮扶机制,重点从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帮扶,强化对公立医院的考核结果应用,重点加大对偏远贫困地区帮扶力度(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四、进一步降低社会办医运营成本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中适用于促进社会办医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社会办医,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
(十一)全面落实社保费用等优惠政策。积极降低人工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办医,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属于小微企业的社会办医,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妥善处理好包括社会办医在内的企业社保历史欠费问题,各地不得自行集中清缴。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公共配套待遇,医疗服务、药品和耗材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按规定享受资金预付等相关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十二)全面落实各项用地支持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合理保障项目用地需求。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鼓励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利用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5年内士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严格清理规范各项收费。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社会办医的收费优惠政策。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社会办医疗机构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严禁强制加入各种学会、协会以及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五、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发展领域
(十四)加快发展智慧医疗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培育一批移动智能化医疗服务品牌。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推进社会办医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城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加快发展数字化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加强医学信息学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医疗健康大数据开发应用,利用穿戴式植入式智能设备、移动终端、固定终端等提供智能化、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办医开发人工智能、5G、3D/4D打印等技术在医学影像、病理分析、医疗辅助诊断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医疗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和智能诊断设备。(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
(十六)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瞄准医学前沿,推动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符合伦理、法律允许、成熟可靠前沿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稳妥有序开展精准化的健康体检、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等临床试验。鼓励社会办医与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推进重大疾病精准诊断治疗技术的联合攻关,搭建“产、学、研”医学新技术、新服务转化平台,建立精准医疗示范基地,积极推广精准诊疗方案。引导社会办医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对医院开展的创新技术和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十七)推动医养产业融合发展。按照城市群格局布局医养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医养集群发展。积极推进医养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打造融“医、养、康、护、游”为一体的医养新产业、新业态。持续完善与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办医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签约医疗卫生服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兴办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和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组建内涵丰富、利益共享的医养联合体。积极吸引民营、社会资本投入,加强医养结合与残疾人康复的融合发展。探索社会办医和养老机构、残疾人机构融合发展新体制和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六、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人才建设
(十八)完善人力资源共享机制。完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更影响,支持和鼓励医务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并担任学术职务,行业组织(学会、协会)为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预留一定比例的名额,支持社会办医学术发展。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高层次人才参与医院等级评审、质量控制等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并享受相关权益。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同建立医学博士站、硕士站。实行医师和护士区域注册,医师个人经申报可在多个机构执业,并将其纳入医疗机构技术准入考核及等级评审,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机构执业。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严禁公立医院以任何不当名义和理由,限制医生多机构执业。(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强化社会办医投资人、院长和经营管理者进行职业化管理培训。将社会办医全科医师团队培养纳入全市全科医学培训体系。将紧缺急需的社会办医医疗服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遴选。鼓励高校增设康复治疗技术、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医疗设备应用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中医养生学等相关专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共建人才实训基地,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微创技术、机器人手术等高新技术培训基地。鼓励社会办医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入股等方式加大对骨干人才的激励力度。(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
(二十)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在享受全市人才政策方面,对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落实海外高层次医疗健康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外国高端医疗健康人才办理人才签证,缩短永久居留证申办周期,在户籍、居住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省内申请执业注册。依法规范医疗卫生人才跨区域、跨体制、跨所有制流动秩序,不支持社会办医从基层一线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人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七、进一步强化社会办医支撑保障
(二十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临床服务能力建设、医学类科研项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支持范围。对纳入我市民间资本重点领域项目库的先进医疗服务技术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科技局)
(二十二)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进行管理。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评估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告知其未能通过原因及其整改内容。根据新建、医院等级变化或改建扩建后的社会办医规模、服务质量、服务地区人口密度等因素,考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考虑同级别社会办医院与公立医院在诊疗项目收费标准上予以保持一致。支持社会办医对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按规定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适当放宽社会办医成为商业保险定点机构的条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商保定点机构,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定点社会办医接入四川省异地就医省级平台。 (市医疗保障局,宜宾银保监分局)
(二十三)完善医疗管理支持政策。将社会办医纳入医联体规划统筹安排,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办医牵头组建医联体。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多形式合作,建立合理分工与分配机制。支持社会办医独立或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组建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根据承担任务和考核结果获取相应财政补助和服务收入。允许社会办医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患者可自行取药或选择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监督管理
(二十四)依法加强行业监管。社会办医日常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部分社会办医进行重点监管。依托医疗“三监管”平合实现对社会办医动态精准监管,建立与“宽进严管”相适应的社会办医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不良诚信医疗机构黑名单、退出制度、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骗保套保、出租承包科室、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社会办医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退出医疗服务市场。落实公示制度,公开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增强机构自治能力,压实社会办医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强化学(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发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行业监督,鼓励社会办医建立信用承诺和公示制度,倡导正当竞争,自觉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环境。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个人隐私,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强社会办医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社会办医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发掘和宣传社会办医先进典型、好人好事,为社会办医服务发展提供良好舆论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六)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社会办医服务发展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加大服务力度,为社会办医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社会办医服务发展智库,为投资社会办医开展决策支持、政策对接、专业咨询、行政审批等全程服务。建立社会办医评议工作机制,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评价,促进全市社会办医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和健康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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