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2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9号),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我委组织设计了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并对其规范使用和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本通知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标识为我国院前医疗急救的唯一标识(见附件)。
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的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在地面、空中、水域等专门用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运载工具(如救护车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人员着装,应当统一使用本通知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并在适宜的位置标明“120”急救电话号码。不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识。
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在本辖区的使用情况,可依法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标识使用范围及禁用条件。
四、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识时应当将标识置于载体的显著位置,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院前医疗急救标识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六、除我委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新增或废除院前医疗急救标识。
七、各地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标识的统一工作。
附件: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及有关说明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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