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服务量日益增加,服务范围逐渐拓展,服务内涵更加丰富,2021年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诊疗人次超过30亿,预约诊疗、多学科(MDT)门诊、特需门诊等新的服务形式日益增加,对加强门诊质量管理的需求越来越高。但国家关于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的要求散布在多个文件中,不利于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质量管理和门诊质量的持续改进。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指导医疗机构系统、规范的开展门诊质量管理,我委按照审慎、科学、严谨的原则,在总结地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统筹整合、修订完善有关门诊质量管理要求,形成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国卫办医发〔2022〕8号)(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36条,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门诊质量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提出了门诊质量管理的概念,将门诊质量管理作为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二是系统性提出门诊质量管理要求。一方面,按照门诊诊疗流程梳理汇总并细化了既往散布在不同文件中的对门诊的质量管理要求,便于医疗机构掌握和落实。另一方面,对挂号有效时间、门诊医务人员出诊安排、MDT门诊等既往无明确规定的事项提出了基本指导,以进一步健全门诊质量管理工作要求。三是明确了门诊质量管理工作中常用的概念。对门诊、门诊质量管理、门诊质量管理制度、出诊单元等进行了定义,以利于提升门诊质量管理的同质化程度。
三、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通过会议、培训等措施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门诊质量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门诊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积极推动机构内多部门、多学科协同工作,建立符合本机构实际的管理组织架构、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利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做好机构内门诊质量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各级门诊专业质控组组和行业学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行业内进行宣贯,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通知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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