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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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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信息来源:兴安盟卫生健康委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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