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名称修改为《医师法》的背后”,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将《执业医师法》名称修改为《医师法》。
法律名称和我们的名字一样,非常重要,当初起名字的时候一定有一些原因。
1998年6月26日,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执业医师法(草案修改稿)、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指出:“于本法的名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改为医师法或医生法,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张仍用原名称。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建议改为医师法或医生法有一定道理。考虑到本法主要是对执业医师的资格、注册、执业规则和考核培训等作出规范,比较起来,称为执业医师法更符合本法的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法名称可以不作修改。”这就是《执业医师法》的来历。
现在为什么要将《执业医师法》的名称修改为《医师法》呢?
2021年1月20日,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说明》指出:“草案建议将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改为‘医师法’。主要考虑:
一是我国涉及职业类别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法官法、律师法、护士条例等,都有严格的资格认证和执业注册等管理制度,但在法律法规名称上都没有‘执业’二字的限定,更名有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二是法律名称修改为医师法,是听取采纳医疗卫生机构、一线医务人员和有关行业组织的建议,也与中国医师节的内涵相一致。
三是法律名称的修改不涉及现行医师分类管理、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考核等制度(第二条、八条、十二条、三十七条),不影响对医师执业行为的严格要求。”
由于不同历史阶段,立法所要解决的现实中的问题不同,在没有能力立一部完整的法律之前,立法者只可能关注当时的立法背景,进行法律规范,当时的名称可能符合当时法律文本所包含的内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内容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逐步的扩充,扩充后,原法律名称可能不能完全涵盖所有内容,这是对于法律名称是否需要修改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修改的理由当然是法律的名称应当与内容的一致;不修改的理由,恰恰是名称能够反应立法的演化。法律名称修与不修,不影响法律内容的修改和完善。
了解法律名称变化的背后的思考,目的是为更好的解读现行的法律;践行当前有效的法律;预测未来法律的走向和变化趋势,让法律成为工作生活的“工具”,避免法律风险。
希望以上解读可以帮助各位更好地理解和学习新版《医师法》。
摘自深圳市医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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