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
权限内换发《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 |
受理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
负责人 |
姓名:李栗 联系电话:0991-8555079 |
承办人 |
姓名:阿孜古丽联系电话:0991-8555079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
受理时间 |
早上10点至13点30;下午15点30至18点30办公,每周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
依据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
1、承诺书1份(附件1)。
2、换发《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申请表1份(附件2-1,附件2-2);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4、原《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6、2012年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需提供当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7、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事条件 |
1、换发《医师资格证书》:
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人员《医师资格证书》信息与个人基本信息不符的。
2、换发《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地点注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证的医疗机构的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信息与个人基本信息不符的。 |
办事程序 |
1、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申领《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或登录新疆卫生监督网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ww.xjwsjd.gov.cn);
2、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提出换发申请;经过初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由专业科室进行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监督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 |
办事时限 |
法定期限√30日。
自定期限□ |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有□ |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是□ 相关机关的名称: |
收 费 |
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其他费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原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收取。 |
结果告知 |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补办申请人 |
办事纪律 |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执法责任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首问负责制。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依法行政九项要求。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
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1、承办科室领导监督;2、所领导监督;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外部监督:1、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2、人民法院监督:3、社会监督。 |
申诉方式 |
1、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督电话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0991-85608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监察室:0991-8560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