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推进医师多专业注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
为弥补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师数量不足,引导医师依法执业,促进学科融合发展,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依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医师执业地点中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范围界定的批复》(卫医政函〔2012〕23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师注册执业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作为主要执业机构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分别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医师首次注册的,根据所在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注册相应专业,鼓励注册同一类别1-3个专业;鼓励注册儿科、康复医学、急救医学、精神卫生、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病理等人才短缺专业。
(二)已执业医师只注册一个专业的,可根据所在医疗机构工作需要加注同一类别1-2个专业。具体依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六条办理。
(三)临床类别医师参加儿科医师、精神科医师、全科医师等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在原有执业范围上加注相应专业。
(四)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直接变更执业范围,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五)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注册执业范围继续有效。
二、医师变更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依据原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4号)等规定办理。
三、院前急救和儿科短线医学专业加试合格执业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不予变更或加注执业范围。具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专业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医考委办发﹝2015﹞5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通知(试行)》(豫卫医〔2018〕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豫中医〔2006〕2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五、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医师注册执业范围,协助医师办理电子化注册手续,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发挥多执业范围医师优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拓宽医疗服务内涵,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医师注册手续,加强日常监管,并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予以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正常申请注册多执业范围,不得拒绝办理。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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