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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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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已发布,中医诊所申请条件如下。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中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中医(综合)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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