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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授权-临床医师资质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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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授权-临床医师资质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确保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0版)》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注册执业医师。

第三条,医师授权管理范围应与医院的等级、功能、任务,与匹配的技术能力相一致,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相应的诊疗科目。

第四条,医师授权的认定原则:各级医师的授权必须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前提下,根据医师的技术资质(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及其实际能力水平,确定该医师所能实施和承担的相应诊疗范围与类别。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医院成立医师资质授权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医务部和人力资源部主任、部分高级专家担任委员。主要职责为审定医师资质授权标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职责为协调日常工作,协调制定医师资质授权范围和标准,组织医师资质的审定、授权,定期考核监督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科室成立本专科医师资质授权评审小组,由科室主任担任组长,部分高级医师担任组员,负责对科室医师资质授权申请的审核。

第三章、医师资质授权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医师资质授权的范围是在医院注册的所有执业医师。

第八条,医师资质授权包括资格授权和权限授权。

一、资格授权包括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二、权限授权在资质授权的基础上,包括基础授权、专科授权和特殊授权。

1、基础授权: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准予独立开展患者评估、诊断、各种授权治疗(含操作和基础手术)等医疗服务,并参加临床医学教学和指导实习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专科授权:在基础授权基础上,准予独立开展有专科特点的患者评估、诊断、会诊、和各种授权治疗(含操作和专科手术)等医疗服务。

3、特殊授权:在满足专科授权,并获得特殊专业技术准入资质的基础上,准予独立开展专科特点的患者评估、诊断、会诊及各种授权治疗(含特殊操作和特殊手术)等医疗服务。

第四章、医师资质授权程序

第九条,医师个人提出申请:医师根据个人所取得的资格和工作能力提出申请,填写《医师授权申请表》,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科室、工作时间、申请时间、已获得的资格等级、拟申请的执业权限、授权依据(包括个人能力、诊治病种及手术例次)等。

第十条,科内评价:科主任组织本专科医师授权评审小组,根据申报人专业技术职称、受聘职务、个人能力、实际技术操作水平,医德医风、患者投诉和纠纷发生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并确认,初步认定其执业范围,由科室主任审核签字确认后提交医务部。

第十一条,医院审核及审批:医务部对各科室提交的医师执业权限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小组结合近年医疗质量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对新提出升等申请的,结合科室意见,由医务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技能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个人能力、执业技能熟练程度等方面,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上报医师资质授权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结果经人力资源部备案,由医务部组织授权。

第五章、医师资质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基础授权:所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院注册的医师,经医务部审核后可获得基础授权。

第十四条,专科授权:在基础授权的基础上,授权周期内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或独立完成5例以上专科病例诊治或专科手术操作,经医务部审核、医师资质授权管理委员会批后准可获得专科授权。

第十五条,特殊授权,在专科授权的基础上,授权周期内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或独立完成5例以上专科病例诊治或专科手术操作,或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合格,并获得特殊专业技术准入资格,经医务部审核、医师资质授权管理委员会批后准可获得特殊授权。

第十六条,医院每三年常规对医师进行一次技术能力再评价与再授权,再授权依据为授权周期内实际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能力评估结果,不随职称晋升而自然变更。特殊情况可根据新获得资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即时授权。

第十七条,授权取消: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严重并发症或认定为医疗事故责任人,立即取消相应授权资格,并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对取消资格者,一年后根据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经再评价与再授权程序方可获得该授权。

第十八条,医师资质授权一经确定,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超授权执业。手术科室科主任安排手术时应按医师资质授权安排手术人员,麻醉科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对超权限执业者,立即暂停相关人员授权资格。产生的后果由相关科室和当事医师负责,发生医疗事故者,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予吊销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医师应当尽力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医师资质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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