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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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为8月20日至29日

很多考生都非常关心201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8月15日浙江省发布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8月20日开始报名,具体内容如下:

网上报名时间: 8月20日至29日

线上核验:8月20日至29日

网上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21日至25日

缴费金额:每人每科目60元

考试时间:2019年10月26日、27日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考试院(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 2019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 号)部署,以及《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法发通〔2019〕54 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 号)、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 号)精神,现将 201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考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

考试定于10月26日至27日进行,具体时间及科目为:26 日 上午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7 日 上午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下午 2:00-4: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在省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设考区,具体考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5 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3 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即:取得相关

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6 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4 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2 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六)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以及报考条件相关说明见附件 1.

(七)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 号)要求的,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7 年可报考全科;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0 年可报 2 个科目。在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

各地报考条件咨询电话见附件 2.

三、获得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条件

大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 2 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中专学历报考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 2 个科目的,必须在 1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同时,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对历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和省直单位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5 号),制发成绩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在省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注: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参加 2018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科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其 2018 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顺延至 2021 年有效。

四、报考事项

请报考人员于 8 月 20 日至 29 日,通过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链接,或直接登陆到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按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在网上直接完成报名和交费流程。

(一)一般情况报考流程

1、首次报考人员

第一步:注册和上传照片。请各位报考人员及早注册并如实

填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注册成功(网上验证通过)后再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注册前请先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对电子照片进行处理)。

第二步:填报报考信息。进入报名系统,在认真阅读《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后,在报考信息录入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填报(如专业工作年限、工作单位与地址、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报考级别、专业、科目、考区、报名点等)。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人员,根据本人符合的报考条件,在报名系统中选择的级别为“考全科”或 “免二科”;中专学历报考人员,根据本人符合的报考条件,在报名系统中选择 “考全科(中专)”或 “免二科(中专)”。

第三步:签署承诺书。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再签署提交由系统生成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报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诺书必须由考生本人签署(不允许代为承诺)。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

第四步: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需再次对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检查,在确认所填选的报名信息和上传的照片或证书准确无误后,再点击“确认”和打印“报名表”(打印的“报名表”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

第五步:网上交纳考试费。用支付宝支付方式在线交纳考试费,交费成功即为报考成功。可用同一账户逐一为多人交费,但需注意对应报考人员交费,以免错交费。在试卷预订后无法退还考试费。

2、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登陆报名系统后,可直接按以上第二至第五步报考流程,完成报名和交费。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处理

1、对于目前还无法在网上核验的中专或 2002 年以前大专以上学历、2008 年以前学士以上学位、国(境)外学历学位(包括遇到其他无法在网上核验的学历学位),请报考人员上传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后,即可继续完成上述报考流程。

2、对于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并被记入诚信档案库还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经我院在网上作相应设置后,方可继续完成上述报考流程。

3、对于身份信息无法网上核验(注册)的,需联系我院处理。

报考技术咨询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5,传真:0571-88396760、88395085.

(三)告知承诺制报考注意事项

1、网上报名时由于个人身份和学历信息等在网上核验(注册)时需要一定的时间,提醒广大报考人员要预留足够的报名时间,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时间截止后无法报名。

2、报名时若发现报名信息有误,在未点击“确认”前,报考人员可点击“信息维护”对报名信息自行修改。在点击“确认”

或打印“报名表”后则不能再自行修改,若需修改需联系我院处理。

3、如属报考人员填错个人信息(如填错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单位与地址)、选错报考信息(如选错级别、专业、科目、考区)、传错照片或证书、未交费或错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造成参加考试、答卷评阅、通信联络、考后复核、证书制发与使用等受影响的,由报考人员自负责任。原则上报考人员(包括省部属单位人员)只许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考(省部属单位定义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4、特别提示:根据告知承诺制精神,考前所有的设置与操作,均不属于报考资格的审查与认定,对于应试科目全部合格的考生,还须进行考后复核,复核未通过的,相应科目的合格成绩无效。考后复核,只复核考生网上填报和上传的信息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若在后续的证书制发、注册使用、情况核查等工作中,发现考生所承诺的报名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不能使用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准考证打印和参加考试

交费成功的考生可于 10 月 21 日至 25 日登录报名网在线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处理。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 号和浙价费〔2016〕71 号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 60 元。考生的交费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六、考试大纲

2019 年度执业药师考试继续使用 2015 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 2016 年 4 月、2017 年 3月、2018 年 4 月、2019 年 4 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 年第 1 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 年第 1号)、《关于 2018 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 年第 1 号)和《关于 2019 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9 年第 1 号),对 2015 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考生,按照 2015 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 2016 年第 1 号、2017年第 1 号、2018 年第 1 号和 2019 年第 1 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也可以直接按照对大纲内容调整后编排出版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2019)》进行备考。

七、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

各科目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各科目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可携带卷(削)笔刀、普通计时钟表。

考生必须凭未作任何标记的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 5 分钟后禁止入场,2 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严禁将手机、其他电子设备(有收发、拍摄、存储录放功能)、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以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在答题前应先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或作答须知,在规定的位置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填写个人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试卷和答题卡如有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举手报告。否则,若影响考试成绩,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违规的按规定处理。

因考生自己损坏和错答位置的试卷和答题卡,不予更换。

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将在考后阅卷过程中实施雷同技术甄别,若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提醒广大考生诚信参考,同时要看管好本人作答信息。为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将对考场实施全程监控。

八、考后工作

(一)考试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在报名网上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登陆报名网查询和下载考试成绩。

(二)报考资格复核(核查)

根据我省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考后报考资格复核工作(包括报考条件举报核查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应试科目成绩预合格(达到总分的 60%以上)考生的电子信息(包括部分考生上传的证件信息,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考生信息)由我院提供,由省、市承担报考资格复核(核查)任务的相关单位对本考区应审考生的电子信息进行复核,但对报名信息存在疑问或被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进行现场报考资格核查。

(三)合格成绩公示

在国家有关部门下达成绩合格线后,合格成绩公示 10 天。

届时,分别在省人事考试和省药监部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公布相关情况反映电话。在公示期间,对反映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其他虚假承诺情况的,由所属考区的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对反映有违纪违规行为情况的,由所属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核查。

(四)成绩合格证明(资格证书)制发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合格人员文件后,由我院制作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电子版),届时考生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查询个人证书信息和打印成绩合格证明。在人社部下发资格证书后,考生可在网上申请证书邮寄服务(邮费到付)。

(五)后续措施

为不影响工作进程,对于在考后复核和成绩公示期间来不及查实的问题,相关工作(如发文、制证、发证、注册等)按计划进行。但在后续任何时候,经查实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其他虚假承诺的,根据告知承诺制的规定和考生所作的承诺,取消合格成绩或注销证书(成绩合格证明)。若查实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另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有关要求

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工作计划见附件 3)。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考后异常情况反映的核查工作。各考试科目均采用“卷卡合一”,各考区在考试实施中要认真细致,防止卷卡破损和出错。要加强与教育(学校)、公安(网监、治安)、经信(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

的协调沟通,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考试服务、考风考纪和考试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弄虚作假和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人社部第 31 号令处理;对于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在“信用中国(浙江)网”上公布;本考试属于法律规定考试,对于触及“刑九”相关刑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附件: 1.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相关说明

2.各地报考条件咨询电话

3.2019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 1: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相关说明

一、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其成绩从 2019 年开始,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 2018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 34 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 2018 年度有效,不滚动至 2019 年。

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 年,符合原 34 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 34 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 105 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三、“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报考专业

四、“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参照《关于发布 2015 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 号)

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五、“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六、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 12 月 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符合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以及参加2018年度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

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可累计参加工作开始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七、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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