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

考试动态
复习指导
互动交流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辅导

为了帮助即将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了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广大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1.管辖

(1)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适用

(1)适用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2)适用方式

不予处罚: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精品课程

执业药师-无忧实验班

学霸同款好课

880起

查看详情
热点推荐: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前往医学教育网APP查看,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
您有一次专属抽奖机会
可优惠~
领取
优惠
注:具体优惠金额根据商品价格进行计算
恭喜您获得张优惠券!
去选课
已存入账户 可在【我的优惠券】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