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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召回|责令召回

药事管理与法规内容中关于召回的知识点是执业药师考试的重点,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搜集了关于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常考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考试复习有所帮助,加油!

主动召回           召回情形 一级召回 二级召回 三级召回
组织实施召回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 二十四小时内 四十八小时内 七十二小时内
启动药品召回后,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一日内 三日内 七日内
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的频率 每日 每三日 每七日

责令召回           召回情形           后续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
提示:必要时,药监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事管理与法规中的内容,希望对参加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的学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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